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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资讯:行业热点追踪!


发布时间:

2025-05-12

来源:

01 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5月7日) 5月7日,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切实落实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国家政策及要闻

01 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5月7日)
5月7日,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切实落实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快电池本体安全研究,推进电化学储能电池技术进步,规范电池系统设计和生产制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电池产品生产销售,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施工、验收、并网、运行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加强与储能电池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衔接应用。消防救援部门制定消防管理、火灾监测预警等标准规范。

02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4月29日)

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规则规定了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等新型经营主体可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品种主要包括调峰服务、调频服务、备用服务、爬坡服务等。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指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提供辅助服务,并基于市场规则获取相应收益的市场运行机制。
市场成员: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
经营主体: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
费用产生机制:
调峰服务费用根据出清价格、中标调峰出力和实际调峰出力计算,或者出清价格和启停次数计算。调频服务费用根据调频里程、性能系数、出清价格等要素计算。备用服务费用根据中标容量、中标时间、出清价格等要素计算。爬坡服务费用根据中标容量、中标时间、出清价格等要素计算。经营主体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能量费用按照电能量市场规则结算。
费用传导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情况,建立电力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
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地区,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符合规定的调频、备用等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发用一体”主体,在结算时段内按上网(下网)电量参与发电侧(用户侧)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或分享。
市场衔接:
统筹推进电能量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整体建设。调频、备用、爬坡等有功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可独立出清,具备条件时推动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
结合电网资源配置需求和系统运行约束情况、省/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情况,因地制宜建立省/区域调频、备用等服务市场。区域调峰、存在电能量交换的区域备用等交易,应当及时转为电能量交易。

03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4月28日)

4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文件明确,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虚拟电厂,有序推动发展绿电直连模式,研究出台支持智能微电网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推动大功率充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等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微电网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稳妥开展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绿色能源项目合作,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利用国内外智库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向能源企业宣介有关国家能源政策,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帮助。

地方政策及要闻

01 江苏省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结构促进新能源消纳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4月30日)

4月30日,江苏省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结构促进新能源消纳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本次调整拉大了峰谷电价上下浮动比例,新增了午间低谷时段。文件自6月1日起执行。

文件明确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蓄能)装置、开展综合能源管理等方式,主动减少高峰时段用电,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通过优化用电时段,有效降低用电成本。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由此前的峰段上浮72%、谷段下浮58%,调整为峰段上浮80%,谷段下浮65%。

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由此前的峰段上浮67%、谷段下浮55%,调整为峰段上浮70%、谷段下浮65%;

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用户,由此前的峰段上浮67%、谷段下浮55%,调整为峰段上浮60%,谷段下浮65%。

相比此前发布的意见稿,此次正式文件在夏秋两季增加了午间和晚间的尖峰时段。节假日期间则是增加了午间深谷时段。

0江苏发改委发布《零碳园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4月27日)
4月27日,江苏发改委发布《零碳园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园区应在电网、电源及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与新型储能协调发展,提升园区的新能源就地并网消纳能力,支持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应用推广。园区应推动微电网与主网协同发展,加快园区微电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推动新能源、负荷和储能合理接入微电网,通过主网、配网、微电网协同运行与分层分级控制,促进园区新能源、负荷、储能的聚合和调控。

03 四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4月27日)

4月27日,四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提出,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配备新型储能设施提升电网承载能力,黄色区域配备不低于20%、2小时新型储能,红色区域配备不低于50%、2小时新型储能,储能装置应随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鼓励供电公司在有条件的大型住宅小区配建新型储能设施、配备“移动式充电舱”,提升电力保障安全水平。 
支持大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工商业企业、产业园区、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等配建新型储能设施。精密制造、金融、电池等用电量大且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用电企业,按需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鼓励重要电力用户建设安全可靠移动式或固定式新型储能设施作为应急备用电源。
分布式燃机按装机功率,水(冰)蓄能和浅层地热按制冷功率,给予150元/千瓦补贴支持,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工业企业通过自有(或租用)发电机发电、自备电厂(电源)等方式,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千瓦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0江西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4月25日)

4月25日,江西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除了冬季之外,其他月份都将新增2小时午间深谷电价。深谷浮动比例由原平段下浮60%扩大到70%,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
此外,文件提出,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对原暂缓执行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恢复执行分时电价。
工商业用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现货连续结算试运行后,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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